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府**区**栋**单元**号。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补充侦查。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26日石家庄**有限公司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3年王某甲多次向王某乙累计借款3609.75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石家庄**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现王某乙对王某甲和石家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石家庄**有限公司法人称从未对该笔借款做担保。王某乙与王某甲之间的真实债务仅50万元,二人捏造、虚构借款3439.75万元的事实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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