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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开发票、销毁会计凭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5********,汉族,中专,原衡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衡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栋**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上半年,湖南**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拟以5400万元的价格收购广筑公司全部股权,因广筑公司在建设之初,房屋等多数固定资产未开具正规发票,在收购价格固定的前提下,广筑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股东戈某某(另案处理)、会计谢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商量用提高公司的固定资产值,减少股东可分配利润的的方法,以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于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找到周某某,通过周某某联系上衡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案人邹某某,经邹某某和周某某帮忙,王某甲、谢某某等人伪造了衡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甲建材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后同案人谢某某持伪造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关于衡阳市*甲建材有限公司土石方、办公楼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分别到衡阳市珠晖区地方税务局、衡南县地税局代开了四张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额共计22631157.7元。通过使用虚开的发票,使衡阳**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账面价值虚增了18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案人戈某某、谢某某共计少缴个人所得税360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补缴其占股份额的税款及罚金共25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及罚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现为衡阳市*乙建材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是该企业当前的唯一主要管理人员,企业给国家创造较大的税收,根据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政策,考虑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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