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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78********,汉族,大学本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7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委托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由张某某介绍**电子工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另案处理)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开具14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225736.71元,价税合计15536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税款。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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