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4〕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6********,*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街**号,因涉嫌袭警罪,于4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袭警罪,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突然无故用砖块砸王某乙家窗户玻璃,王某乙拨打110报警后,向阳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出警到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在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传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拒不配合、激烈反抗,用拳头多次攻击出警民警,致民警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但鉴于其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积极承认错误,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民警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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