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报),男性,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诈骗罪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同案人张某某、温某某、吴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商量好,由温某某和吴某某提供收款二维码给上述嫌疑人去实施诈骗,并为上述嫌疑人提取诈骗赃款。2020年1月16日晚上,王某甲、张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自行车、黄蟮血、手机)后,驾驶小汽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以碰瓷方式实施诈骗。当天23时许,张某某等人开车搭王某甲去到花都区花城街杨赤线往建设北路怡华花园路段,由王某甲下车后骑一辆自行车物色作案对象,当被害人方某某开一辆红色北京汽车途经该地时,由张某某等人故意开车慢行,等被害人变线超车时,王某甲就从路边故意将自行车推出撞向被害人的车辆,并假装跌倒在地,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黄蟮血抹在耳朵上,假装耳朵受伤流血。当被害人听到有响声停车查看时,王某甲就称被撞受伤,要求被害人带其到医院治疗。被害人方某某就马上送王某甲去医院。当途经建设路与紫薇路交界处时,王某甲在车上就假装打电话给其亲戚及110(由其他嫌疑人扮演),让被害人赔偿15000元私了“交通事故”。被害人方某某称手机上只有14000元,王某甲同意后,方某某就用手机微信扫王某甲的手机收款二维码转帐了14000元给对方。温某某收到信息后,就叫其朋友赖某某将14000元转到其朋友周某某的帐上,并由其到英德市青塘镇的农村信用社ATM机提取现金,在收取5%的提成后将现金交给张某某等人。
2.2019年12月1日4时许,被害人黎某某开一辆小货车途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文登路一环出口时,被人以碰瓷方式诈骗了200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黎某某辩认,骑自行车碰瓷的男子是王某甲。
3.2019年12月29日4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开一辆货车途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文登路时,被人以碰瓷方式诈骗了4800元人民币。经被害人林某某辩认,骑自行车碰瓷的男子是王某甲。
2敲诈勒索罪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开车途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贮运煤气站塘角路段时,被人以骑自行车碰瓷的方式诈骗。当时有五、六名嫌疑人在场,被害人黄某某被威吓后,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6000元人民币转到嫌疑人提供的收款二维码上(“丽萍”的收款二维码)私了。经被害人黄某某辩认,骑自行车碰瓷的是王某甲。“丽萍”的收款二维码是温某某向赖某某借来给张某某等人用来收款的,随后嫌疑人温某某叫赖某某将钱转到其微信上并提现,在扣除5%的提成后和吴某某将赃款交给张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王某甲有参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5手机二台、OPPO手机一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法予以收缴,人民币1380元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