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62519**********,维吾尔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山丹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兆昌,甘肃正天合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同年6月24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5月25日、7月23日重报审查起诉。
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先后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4月9日向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出售不具有使用功能且经过翻新装载机,且在售车时向被害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均系伪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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