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园**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倪某某作为苏州**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该公司经理高某某、于某某等人采用“招转培”的模式开展经营,在各招聘网站及苏州各人才市场发布“苏州**有限公司”招工的虚假信息,以吸引应聘者投递简历,并由公司招聘部员工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高某某按照“话术单”现场或打电话给应聘者通知其来公司面试,在面试过程中又以应聘者需进行岗前培训为由,诱使应聘者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接受公司提供的有偿培训,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安排就业岗位的情况下,向应聘者承诺在完成培训后会将其安排至本公司的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或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协作企业工作,许诺可获得高薪就业岗位,并虚构应聘者完成培训后可以获得工信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就业后前两年均可获得政府、企业发放的5000元人才补贴等,以骗取应聘者以现金或“**APP”贷款的方式支付培训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认定王某甲参与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