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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王晓琼)(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新民**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经王某丙介绍,同案人王某丁认识了微信帐号zym00***,微信名称“A00微商爆款批发-张某某”的上家(另案处理)后,开始租用广州市自云区**街道**新**房为据点,在“闲鱼”网络交易平台发布销售外国正品化妆品的虚假消息,在该平台上销售假冒化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实施诈骗,并先后雇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王某甲、欧某甲、欧某乙等人担任客服。为了进一步欺骗被害人,王某丁盗取、复制淘宝网同款产品图片、再经过加工印上“香港直邮附带小票”等字样在店铺中发布,告知消费者产品是托人去香港购买、附带专柜小票的正品,另外将退货地址设置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岛**区**街**号”,使被害人对其发布的商品信息为真。被害人在该平台上下单后,王某丁将整单发送给上家“A00微商爆款批发-张某某”,由上家负责发货。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自云区**街道**新***房抓获王某丁等人。经查,王某丁使用上述方式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24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用于实施诈骗的“闲鱼”平台店铺截图等书证、物证;

2.同案人王某丁、王某甲、欧某甲、欧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鉴于王某甲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属从犯、初犯,归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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