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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于2019年8月26日一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8日二次退回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以王某甲需要换新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黑色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京Q****3),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346200元。

2.2018年年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骗取张某某代王某甲支付孟某某20万余元装修款,后张某某未支付,被害人孟某某损失装修款人民币20万余元。

3.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以为被害人李某某介绍项目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王某乙之间存在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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