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8年10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号,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男,77岁,北京市人)卖画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人民币150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