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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户,现租住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5月21日二次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6日、6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被告人宛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大厦为经营场所,成立合肥**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月**日成立合肥市**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中医诊所(核准日期2019年**月**日)(以下简称“**中医馆”)实施诈骗。

该公司在**等网站发送大量的广告,被害人在网上搜索“肾虚”等男性隐疾关键字,网站就会推送“**中医馆”的广告,公司商务部(商务通文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吴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处)询问被害人相关症状,向被害人索要微信等联系方式,并将索取的被害人联系方式发送给业务员杨某某等人(另处)。杨某某等人在收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推送的被害人微信后就会添加被害人,添加成功后会先询问被害人的症状,根据症状查找“话术”回复被害人,采用“下危机”的方式夸大被害人的病情,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谎称医馆的“老中医”已经根据其身体情况定制了治疗方案,并根据被害人的配合程度、当时公司库存销售的药品情况给被害人制定疗程和销售药品。当被害人不相信时,业务员会通过微信转发“合肥**中医馆”的营业执照、中医馆药房陈设及中医坐诊的虚假视频,让被害人相信中医馆,迫使被害人以1680、1780元高价购买进价仅135元、160元的药品。

现查明:2019年3-10月,“合肥**中医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销售高价药,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87.30万元;2019年4月22日至9月28日,商务通文员通过向公司业务员推送被害人微信等联系方式,后由业务员,诈骗被害人的涉案金额111.97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案金额11.86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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