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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镇**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7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15年前相识,后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并育有两女,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2016年王某甲因不能忍受王某乙的打骂,便遂宋某某到**县与其在一起生活,并于2016年2月26日与宋某某在**县登记结婚。王某甲在**县生活期间,宋某某、俞某某二人利用王某甲,以介绍对象为名,由宋某某冒充王某甲娘家人,俞某某充当介绍人,安排王某甲与他人相亲,再以收取礼金为由骗取对方财物。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底至2016年年初,俞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以将王某甲介绍给**县**镇居民胡某某为妻的名义,宋某某冒充王某甲的姑爷陪同王某甲与胡某某见面,见面后王某甲称看的上胡某某,后宋某某与王某甲前往**胡某某家看家,当日胡某某包了见面礼给王某甲、宋某某。看家当日王某甲留宿胡某某家,宋某某独自返回**县。王某甲在胡某某家待了一两日便离开,后胡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宋某某,宋某某先后以到湖北给王某甲办理结婚手续需要费用、给王某甲买东西、给王某甲三大三妈买东西等为由,骗取胡某某现金共计11300元,后宋某某分给俞某某3000元,自己得8300元。后胡某某多次找宋某某索要,宋某某归还胡某某2000元,并写了一张2500元的欠条给胡某某。

2、2017年王某乙(已判刑)在杭州务工,结识工友安徽省岳西县**镇王某丙,平时交往过程中,王某乙得知王某丙尚未结婚。2018年正月期间,王某乙将王某丙的情况告知俞某某,称要给王某丙介绍对象。后王某乙、俞某某、宋某某、王某甲共同商量,由宋某某冒充王某甲的舅舅,俞某某和王某乙作为介绍人,将王某甲介绍给王某丙,以收受见面礼等为由骗取王某丙的财物。四人商量好后,王某乙打电话给王某丙谎称为其介绍了对象,约王某丙去**县见面,2018年正月二十四,王某丙在王某乙的安排下到**县与王某甲见面,见面后王某甲与王某丙均称相互看得上,后在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的撮合下,提出第二天去王某丙家看家。正月二十五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便和王某丙一起到岳西县**镇王某丙家看家。在看家的过程中,故意提出**县的婚嫁规矩(来看家的人每人一个红包,烟酒及糖果),以此诈骗王某丙礼金13015元。后王某丙给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每人包了一个1000元的红包,给王某甲包了一个10015元的红包,并将红包全部拿给了宋某某。另给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每人一瓶古井原浆献礼酒、一条五星皖烟、一包糖和一条糕。当天王某甲便留在了**镇王某丙家,回到**县后,宋某某给了余某某、王某乙两人每人一个1000元的红包,后三人商量10015元如何分,王某乙称自己不要,宋某某和余某某便将10015元分了,余某某分得4500元,宋某某分了5515元。以上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三人共计骗取王某丙的人民币1301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宋某某、余某某、王某乙三人利用其诈骗,仍然隐瞒事实参与诈骗,构成诈骗罪共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是因其前夫宋某某平时对其打骂并说没钱给孩子生活费而被迫参与诈骗,未进行谋划,且也未分得诈骗赃款,为从犯;第二,被不起诉人人王某甲在诈骗后主动向受害人王某丙说明了情况,于2018年3月25日随王某丙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现已经与被害人王某丙领取结婚证,王某甲与王某丙二人自愿结合,王某丙对王某甲表示谅解。第四,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9)司鉴字第3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受智力因素影响,在他人唆使无利益分享前提下实施危害行为,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削弱,对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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