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街**号,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街**号。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4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于2020年6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王某丙(已判决)经事先预谋,利用手机互联网搭设网络微信群,在微信群内以微信红包玩斗牛的方式开设赌场实施诈骗。2017年9月13日凌晨将被害人沈某某拉进该群进行赌博,先后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7,250元,后将赢钱的被害人踢出该群。
经我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商议过具体诈骗手法,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诈骗行为,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补充侦查仍未补充到相关证据,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某某甲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某某甲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某某甲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某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某某乙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某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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