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三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害人王某丙按约定利息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累计借款实际本金504000元人民币,而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多次编造理由,哄骗王某丙写下多于实际借款的虚假借条,叠加债务以套住王某丙不断继续借款直至无力偿还。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又诱骗王某丙将名下闵行区**路**弄**号**室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借贷公司贷款220万元以填补债务,总计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27.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排除,定罪证据单一,不确实、充分,尚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借条,制造银行虚假流水等方式形成债权凭证,进而骗取被害人王某丙钱款的事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