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案发前系泗县**医院内科护士长,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泗县**镇**社82号,住泗县**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泗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决定王某甲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7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8日、6月30日、9月1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谢某甲取得泗县**医院经营权并任法定代表人、院长,先后招聘李某某、谢某乙、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谢某丙、曹某某、张某甲、管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刘某某、于某某、韩某某、史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作为该院医护人员。自2012年起,谢某甲在该院职工大会上要求该院职工招揽及联系乡村医生介绍享受泗县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入院检查治疗,后利用上述人员的信息编造虚假的住院病历到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骗取医保资金,并按介绍病人的数量、病人的住院总费用等按比例给予介绍人、医护人员介绍费、提成。经审查,2012年初至2018年底,谢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128.75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泗县**医院护士、护士长,利用本人医保卡通过虚办住院手续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总计6849.47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系王某甲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事诉王某甲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自诉王某甲。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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