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2000********,汉族,大专文化,打零工,租住北京市丰台区**出租房(户籍地河北省馆陶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8日间,明知王某乙、邵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闲鱼平台发布虚假出售打折加油卡、购物卡的广告引诱被害人至微信小程序“若享卡购”下单,以收款后不发货的手法骗得程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15人共计人民币19850元,仍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给王某乙,并将银行卡内收到的赃款转账给王某乙,后从王某乙处分得人民币1000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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