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曹某某以破解王者荣耀游戏防沉迷系统为由,骗取受害人微信密码,后盗窃被害人微信零钱、微信绑定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5989.7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3日至4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李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盗窃受害人王某乙微信零钱与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3954元;
2.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李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盗窃受害人何某某微信零钱217.75元;
3.2020年5月4日至5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李某某、被告人曹某某盗窃受害人陈某某微信零钱与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817.97元。
另查明:李某某、王某甲、曹某某于2020年8月6日每人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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