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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泰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镇,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多年来承包了泰来县**镇**村的27.41亩“开荒地”,但近年未耕种。2019年8月某日,王某甲向该村委会申报“黑龙江省2019年生产者补贴”时,谎称已种植27亩大豆。2019年9月27日,大豆补贴款6,885元进入王某甲账户。案发后,涉案赃款被缴返。

经侦查,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传唤至泰来县公安局汤池公安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省2019年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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