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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乡**村**组**号,捕前住住三亚市崖州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于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为骗取钱财在不经过王某乙(王某甲弟媳)同意的前提下将王某乙名下的一套位于三亚市崖州区**农场**小区**楼**的商品房(面积约83.64平方米)进行公开售卖,后被害人庄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甲表示愿意购买该房,王某甲向庄某某表示所售房是其本人名下,骗取庄某某信任后,双方约定王某甲以80万元价格将该房卖给庄某某。

2018年4月28日,庄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甲2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双方初步达成口头购房协议,2018年5月25日、5月26日两天内,庄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陆续转账部分购房余款共计36万元给王某甲,其中2万元微信转账给王某甲,34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到王某甲妻子符某某农行账户。后庄某某发现该房并非王某甲名下,要求王某甲将该房购房合同变更到庄某某名下,王某甲在拿到庄某某38万元购房款后并未将该房的购房合同变更到庄某某名下,后又在庄某某不知情的前提下私自将房屋门锁进行更换,导致庄某某无法进入房间进行进一步装修。庄某某在购房合同变更未果后多次要求王某甲还款,但王某甲以各种借口逃避还款,2019年5月,王某甲彻底失去联系,庄某某在多次联系王某甲未果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现有证据无法对王某甲的辩解进行合理排除,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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