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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住澄迈县**镇**区**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澄迈县**镇**区**巷自己家中或长安镇墟冷饮店等处上网,在网络游戏“地下城”和“天龙八部”里面的聊天区域以低价售卖虚假游戏币为由诱骗游戏玩家到“京东666网”等诈骗网站注册充值,之后让游戏玩家联系该诈骗网站客服人员,由客服人员继续对游戏玩家实施诈骗,最后的诈骗所得由王某甲向网站老板(QQ昵称为“双剑”)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获得75%的分成。2018年1月份以来,王某甲通过该诈骗方式共诈骗二十多人,诈骗成功十多人,通过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微信号:won24918****)从QQ昵称为“双剑”的微信号:wxid_eexd61mj****(同案犯王某乙微信号)收取好处费总计1161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1部、显示器1台、电脑主机1台、电脑键盘1个、电脑鼠标1个依法返还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

检察官:陈益德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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