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6********,汉族,专科毕业,南京**公司淮安分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胡某甲(另案处理)2012年3月27日成立淮安市**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为胡某甲,下称“**投资公司”,无放贷资质)进行汽车抵押非法放贷,2018年4月12日成立安徽**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法人为张某甲,实际经营人为胡某甲、张某乙夫妻二人,下称“**金融公司”,无放贷资质),代理**总公司汽车抵押贷款业务,2019年5月14日成立**淮安分公司,成为**总公司直营门店,**淮安分公司的人事、财务和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均受**总公司管理,多次对不特定人员汽车抵押非法放贷,**淮安分公司实际管理人为胡某甲和张某乙。
**淮安分公司成立时门店经理为张某乙,负责**淮安分公司全面管理工作,2019年9月,左某某成为门店经理,负责**淮安分公司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培训、管理及考核,根据整个**淮安分公司汽车抵押贷款放贷额度拿绩效提成;胡某乙为**淮安分公司财务,负责公司人事、新员工的入职手续办理、日常考勤、统计业务员完成的业绩量,对员工的工资、业绩提成和业绩返点进行核算,并办理贷款客户代扣业务,对收取客户的保证金、科技费、资产管理费、人身意外险、GPS费等“砍头费”进行划扣;陈某甲为公司权证,负责带贷款客户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周某甲(另案处理)为公司GPS专员,负责在贷款客户抵押的汽车上安装GPS;孙某某、陈某乙、蒋某某为公司业务主管(又称“团队组长”、“团队经理”),负责对各自团队下的业务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根据各自团队业务员完成的业绩总额中拿提成;孙某某团队中的业务员有金某某、吴某甲、赵某甲、张某丙、李某甲、惠某某、王某乙、张某丁、郭某某、马某某等人,陈某乙团队中的业务员有王某丙、李某乙、张某戊、吴某乙、赵某乙、周某乙等人,蒋某某团队中的业务员有王某丁、杜某某等人;业务员负责通过微信朋友圈将汽车抵押贷款做“银行正规放贷、利率低、放款快、无费用”等内容的虚假宣传,招揽客户到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1号的丰惠广场1501-1503室内做汽车抵押贷款,根据汽车抵押贷款放贷额度拿工资和提成。
**淮安分公司以低利息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到分公司和相关代理商处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多次对不特定客户以汽车抵押的名义对外放贷,在对客户车辆价格通过“车300”进行评估后,在客户抵押车辆上安装GPS,诱骗客户签订线上、线下与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阴阳合同,同时签订虚假的车辆融资回租合同,通过**总公司的资方或银行向客户进行放贷,同时签订汽车抵押融资租赁、补充协议、售后回租等书面合同,在客户抵押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在对客户进行放贷后,扣除客户高达10%以上的保证金、科技费、资产管理费、保险费、GPS费等“砍头费”,并以虚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欺骗被害人,通过计算利息形式虚增客户债务,实施诈骗犯罪。
**淮安分公司诈骗110起,总额1994282.62元。刘某某、姚某某、缪某某、赵某丙、王某甲为公司文员,负责收集上传贷款客户的资料,上传给**总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带客户签订线上、线下多份与客户贷款金额不一致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委托协议、贷后管理合同等等二十份左右的合同或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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