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王某丙”,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被害人李某某不清楚自己准备建房子的地基中的一块94平方米地基的权属问题,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具有涉案土地所有权的证据,无法查证属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具有涉案的94平方米地基的所有权,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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