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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王某甲为谋取利益,明知罗某某收购电话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罗某某的安排下,将自己及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罗某某。王某甲等人获利数千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受他人指使,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赔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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