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是王某乙请来的授课老师。每天在群里为各公司的老板提供当天的期货行情,并对一些问题作出解答,并在直播间内为客户和员工授课,讲解期货知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王某乙等人的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他是2019年6月份,王某乙等人改换平台后才参与的,而本案的犯罪事实基本都发生在6月份之前,从整个案件来看,其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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