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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住临河区解放街中华北路平房。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8日、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19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赖某某(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先后去往老挝, 通过张某某的介绍进入到老挝的一家名为泰国**的诈骗公司,该公司以黄某某和杨某乙为首,以田某某、杨某丙、小胖(化名,真实姓名不清楚)、王某丙为管理层,这四人分别负责培训员工、后勤保障、管理小组组长等工作职责。该公司下设“ 唐人组、“ 九哥组” 、“ 余某某组” 等十八个诈骗小组,由各组组长对各小组成员进行管理, 负责具体实施诈骗。

余某某(李某某)为泰国**公司“ 二级代理老板”,负责管理本组成员,赖某某担任“余某某组”组长,负责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杨某甲、贾某某等组员实施诈骗行为进行具体指导,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赖某某、杨某甲、贾某某等人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并实施具体诈骗行为。赖某某、杨某甲等人使用由公司统一提供的手机与电脑,伪装成“高富帅”,以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联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下载“网易彩票”,并通过控制“网易彩票”后台来控制中奖倍率与中奖号码,先让被害人充值小额资金,通过控制后台让被害人盈利,以此诱惑被害人充值大额资金来实施诈骗犯罪。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其在老挝境内泰国**公司工作期间, 于2019年3月底化名“ 谢雨林”,通过珍爱网添加微信名为“某某姑娘”好友,在摸清楚被害人“某某姑娘”个人情况后,以赚取零花钱为由,诱骗被害人“某某姑娘”下载“ 网易彩票”软件,之后将手机交由赖某某对被害人“某某姑娘”实施诈骗,共诈骗被害人“某某姑娘”140000余元。事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成功诈骗网友“某某姑娘”140000元,获利14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赖某某实施了诈骗他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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