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明知其欠下巨额债务,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了偿还债务及支付利息,利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以借款用于生意资金流转或者银行还货等为由,并答应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郭某某借款5万元、向徐某甲借款5万元、向王某乙借款5万元、向徐某乙借款10万元,并将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支付高额利息。2012年12月底,王某甲在未偿还上述债务的情况下,离开仙居至外地躲债,至今一直未归还以上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发生借款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的事实不清,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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