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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院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女,20岁)在顺义区**村暂住地,因无钱追星,假借给王某乙(女,24岁)保管钱财为名,骗取其人民币8000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村被害人王某乙的暂住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为王某乙保管钱款考验其男友为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所得钱款已被王某甲挥霍。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认罪认罚。后王某甲家属退还被害人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8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制作说明、王某乙微信个人信息页截图、王某甲微信个人名片页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王某乙农业银行卡复印件、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京通首(2019)声像鉴字第707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甲骗取王某乙8000元人民币的事实。

2.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王某甲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收据证实王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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