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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8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妻子周某某搭乘同村村民荣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安岳县**乡赶集,当电动三轮车行驶到老水洞一下坡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而导致周某某受伤。后周某某先后被送往安岳县李家镇中心卫生院、安岳县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入院治疗,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周某某及二人女儿王某乙、王某丙向医生虚构周某某系在家劳作时摔伤的情况并由此成功向安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销了周某某的医疗费。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9日,周某某被送往安岳县李家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周某某、王某甲向该院医生虚构周某某受伤的原因,当日周某某在该院出院并由王某甲在该院医保科报销周某某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543.3元。

2.2019年5月24日,周某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周某某及其二女儿王某丙向该院医生虚构周某某受伤原因,周某某在该院出院后,由王某甲向安岳县忠义镇政府提交报销周某某在该院的治疗费的资料;2020年1月10日,安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由此报销了周某某在该院的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1982.88元。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全部退还其诈骗的所有资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初犯、全部退赔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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