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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巨鹿县**乡**村**号,务农,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巨鹿县**村支书王某乙(已提起公诉)利用本村村民王某丙(已提起公诉)的危房向上级申报危房改造款,虚构事实,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新房进行危房改造验收事宜,骗取了国家危房改造款18815元。王某乙分给了王某丙11000元,王某丙留下6000元,给了王某甲5000元。案发后王某丙、王某甲将分得的危房改造款全部退回,王某乙拒不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回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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