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栋**室。2018年9月2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经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福建省福安市公安局溪潭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寿文海,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7年中旬加入一个“东经伟业”公司,该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引诱被害人在该公司操作的软件平台MetaTrader5投资钱进行虚假的外汇、黄金买卖。该公司在王某甲未取得相应分析师资格且未有投资外汇、黄金交易的经验下将王某甲包装成该公司的黄金分析师。随后该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再经过筛选,将一些有投资能力及投资意向的客户推****。2018年3月,经公司微信****,把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推****。接着王某甲在微信上指导被害人在其公司虚假的黄金买卖平台上注册****,王某甲在微信上按照公司规定的买卖黄金现货的操作建议推荐****,随后刘某某按照王某甲的推荐在虚假黄金买卖平台上MetaTrader5进行黄金买卖。因被害人刘某某按照王某甲的推荐在MetaTrader5平台上进行黄金买卖一直是亏损状态,所以王某甲又把“星融外汇”公司名下的MetaTrader4平台推荐给刘某某,并又冒充“星融外汇”公司的黄金分析师指导刘某甲进行黄金买卖。直至2018年8月,刘某某前后被以在MetaTrader5、MetaTrader4虚假的黄金买卖平台进行黄金买卖的方式投入人民币约130万元。王某甲分得返佣8万多元。
刘某某在发现被骗后报案,并继续与王某甲联系,刘某某以要到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强烈要求王某甲退还其投入的钱。在王某甲被抓获前,王某甲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将刘某某投入的1226544元人民币退还到刘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28288******。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刘某甲进行诈骗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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