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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5********,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海兴县**局**站站长,住**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海兴县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起诉至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1日因证据发生变化将本案撤回起诉。

海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月10日,王某甲以其姐夫翟某甲及借取的王某乙等5人身份证向海兴县工商管理局申请注册了海兴县**合作社,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号130924NA000****,法定代表人为翟某甲,成员为王某乙、翟某乙、郭某甲、李某甲,但该合作社为王某甲及其家人独家经营。2014年4月份,王某甲找到时任海兴县**主任韩某甲,想以海兴县**合作社的名义申报2015年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贴资金,韩某甲将此事交办给杨某甲,杨某甲将申报材料样本交给王某甲,并要求王某甲按样本材料递交申请。王某甲明知自己注册的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委托**公司按照杨某甲提供的申报样本材料,以作假的方式增加了合作社成员30人,股金增加至100万元,伪造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工商营业执照,伪造养殖用地批准书,并用上述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140万元,140万元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于2015年11月份由海兴县财政拨付。

案件提起公诉后,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查清对项目补助资金的用途和去向,需要落实申报材料中国家机关证件的来源及真伪,并两次要求海兴县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但仍未能有效证明犯罪,海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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