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5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祝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谎称明星粉丝送福利,即充值返现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沈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明知祝某某实施诈骗,仍提供自己或他人的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赃款。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武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经王某乙介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微信收款码用于收取赃款。其中,祝某某通过上述人员的微信收款码共收取赃款112382.39元;2019年2月至8月,沈某某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赃款43185.02元,并从中获利5600余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提供微信收款码收取赃款12946.5元,并从中获利700余元。
其中,2019年7月29日,祝某某伙同他人冒充赵丽颖的QQ号,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谢某甲之女谢某乙实施诈骗。期间,祝某某使用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微信收款码及他人的银行卡骗取被害人谢某乙9952元。案发后,祝某某已退还被害人6776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祝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支付宝转账光盘。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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