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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黄某甲在2019年3月通过生意伙伴高某某认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双方认识之后,王某甲主动打电话询问黄某甲有无合作的可能,黄某甲把自己在深圳筹备的“**储备”项目告知了王某甲,对方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王某甲表示自己在深圳认识很多领导,可以帮忙推动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深圳**储备”名字的注册。黄某甲为了公司的顺利注册,前期在深圳成立了项目筹备办公室,把自己的律师雷某某指派到深圳与王某甲对接。黄某甲委托其公司员工黄某乙、雷某某分多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给王某甲共计人民币320万元,用于办理公司注册需要疏通关系的“活动经费”。根据雷某某交代,他按照王某甲的要求,将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予王某甲,其余150万元现金分多次给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甲收钱之后仅是找了专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等相关业务“中介”王某乙(女,48岁,湖北人),王某乙又找了可以协调工商部门内部人员的“中介”杨某某(男,20岁,广东人)。杨某某提出需要20万元的“经费”用于协调关系。2019年6月份,王某甲让雷某某准备20万现金到福田区**酒店附近与王某乙见面,雷某某与王某乙见面后把2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又将2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某。因工商登记注册不下来,最后王某乙将该笔20万元“经费”退还给了王某甲的账户。但是王某甲仍然在黄某甲、雷某某等人面前谎称已经联系相关部门领导来协调此事,注册登记的事情仍在办理中。

此外,黄某甲于2019年4月起每月给予王某甲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深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收案件线索后于2019年11月0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于2019年11月17日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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