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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专科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中学宿舍,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日被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吴伟,广东汇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方某某承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合作养虾,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并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2月,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王某甲支付455000元给方某某一方,方某某退出该虾池的经营。2015年4月份,经犯罪嫌疑人唐某甲(王某甲虾池的日常管理人)的介绍,由犯罪嫌疑人唐某乙出资45万元接手方某某原有的股份,入股王某甲所承包位于**村**的虾池。后唐某乙和王某甲两人各投资15万元进行虾池的加建改造。2015年12月2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始征收东雷高速建设项目用地及地上的附着物,并出具《征地公告》,公告明确规定在公告出示之日起严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等行为。王某甲、唐某乙两人合股承包经营的**村**在征地范围内,东雷高速第三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对王某甲、唐某乙经营的虾池地上附着物清点和初步估算后,认为王某甲、唐某乙经营的虾池最高属于“I类池”标准,最多能够获得赔偿金额约200万元。王某甲、唐某乙认为征地工作队提出的补偿金额太低,拒绝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名。后王某甲、唐某乙等人多次与征地工作人员吃饭沟通,第三工作队的工作人员为了能够完成征地任务,而王某甲等人为了达到提高赔偿金额的目的,双方协商通过虚报虚增补偿项目、提高补偿标准,从原来的“I类池”标准提高到“特I类池”标准等欺骗方式提高征收虾池的补偿价总额。为顺利拿到补偿金额,王某甲、唐某乙配合征地工作人员制作《合作经营协议》,增加了唐某丙、王某乙、陈某某、洪某某等五名虚假股东,然后以七个人的名义与征地工作队签订了《虾苗及第三附着物补偿协议》,共计获取赔偿款413.520175万元,其中补偿协议上虚构的挡土墙和水泥路面两项地上附着物补偿总金额为22.836万元。王某甲与唐某乙领到虾池补偿款后各分得180多万元,虾池管理人唐某甲分得10多万元。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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