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深圳市龙华区**村**区**号**室。因涉嫌犯有诈骗,于2019年11月1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过被告人王某乙将自已的W_canyu5555、W_CanyuJyou888两个微信号提供给一名叫“蔡总”的人,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王某乙、钟某某、等人利用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提供的W_canyu5555微信号推荐被害人胡某某进入“XZE”平台,W_CanyuJyou888微信号在微信群里冒充带单老师,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诈骗,共计诈骗270余万元。
经查: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参与诈骗犯罪,不能证实王某甲明知王某乙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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