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园**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日至2020年2月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4日至3月28日)
辽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0首付”贷款买车诈骗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董某某、金某某组织其手下韩某丙等人通过贷款中介公司寻找、筛选出符合“套路贷”条件的“特定目标”,这些所谓的“特定目标”多是一些急需用钱,但是征信差的“黑户”,这些人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贷款,董某某等人利用“特定目标”特点,组织你韩某丙、宋某某等人到山东等地收一些低价收一些低价事故、水淹二手车,金某某通过其身边的社会关系为董某某收购二手车提供资金,再以“0首付”贷款购车为诱饵,虚假宣传贷款买车后可以把车抵押出去换钱,董某某等人再通过与成都**惠商实业有限公司鞍山、辽阳区域经理徐某甲、副经理徐某乙勾结,通过徐某甲、徐某乙为事故车提高估价,再通过孙某某等人以购车保证金为由为“特定目标”垫资购车首付款,并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从而逐步垒高债务,然后通过徐某甲、徐某乙从指定的成都**银行东大支行进行购车贷款业务,同时与客户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等,等办理完贷款购车业务后,董某某等人再拿出客户之前签订的垫资购车首付款的借款合同,让客户把垫资钱还给董某某,才能把贷款的车拿到手,使本就没有能力还款的购车人更加无力偿还虚增的借款及贷款,这时董某某等人把客户贷款买的车进行抵押变卖获利,最终导致被害人财车两空,还要背着购车的贷款钱,现已查明的被害人有李某甲、张某乙、雒某某、李某丙、张某丙、王某乙、孙某乙、腾某某、王某丙、胡某某、申某某等人。
二、“光信购物卡”诈骗案
董某某犯罪集团虚设网络购物网站,先后共有张某丁等100余人办理了董某某公司的光信购物卡。董某某犯罪集团谎称其公司3998元售卖的“光信购物卡”可以在互联网商城透支购买3万元额度的商品,并且不用还钱,以此为诱饵,广泛吸收会员,同时为会员垫资购买其购物卡诱导被害人与其签订5500元的“空白”借条、拍摄“自愿签订合同及借条”的照片与视频,以此制造对其后续骗取被害人财务行为的“优势证据”,然后通过公司自办的虚设购物网站向被害人提供远高于市场价的虚假、仿冒商品,被害人下单后,网站上的好商品**公司则推迟发货或者根本不发货,劣质商品发货后还要收取30%的提货手续费,迫使被害人无法使用所购买的“光信购物卡”,为了获得违法获利,董某某集团多次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追债。现查明的被害人有关某某,李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