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7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日、10月1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徐某某、艾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等地租赁房屋成立重庆**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六家公司,利用互联网对全国各地被害人实施诈骗活动。该网络犯罪集团招募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设经理、组长等对业务员分部门、分组进行管理,制定内部奖惩制度,规定目标业绩,统一上下班等,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安排业务员在互联网上利用微信朋友圈推广发展被害人。由业务员按照公司培训的内容谎称自己系“算命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诱惑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后公司各级人员按一定比例共同分配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的卦金、结缘金等款项。
2019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招募加入该网络诈骗集团,先后系上述公司销售部黄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组的**。经查证,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参与诈骗被害人黄某乙、张某乙、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8606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业绩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账单详情、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徐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林某某、黄某丙等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审计报告;
6.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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