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镇**村,因涉嫌犯有诬告陷害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红,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袁某某向任丘市公安局做虚假陈述,虚报拖欠工资数额,控告李某乙拖欠五人工资共计66900元,致使李某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被逮捕。经查李某乙拖欠五名被不起诉人工资共计32000余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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