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村**号,家住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9年10月30日晚上(具体时间不详), 购毒人员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123酒吧内喝酒,王某乙问王某甲是否有毒品开心粉卖,王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确定交易毒品的价格和地点后答复王某乙有毒品开心粉,并称人民币650元一小包。王某乙给朋友王某丙现金650元人民币,叫王某丙在微信上转人民币650元给王某甲,随后王某甲在123酒吧旁把现金人民币600元交给陈某某,陈某某接到钱后将一小包绿色包装的毒品开心粉交给王某甲后离开,随后王某甲在123酒吧旁边把这一小包绿色包装的毒品开心粉交给了王某乙。

二、2020年4月21日晚上(具体时间不详), 购毒人员王某乙到澄迈县金江镇的一个茶店找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买毒品开心粉二小包,王某甲联系陈某某确定交易毒品的价格和地点,并称人民币1300元二小包。王某乙就给了王某甲现金人民币1300元,然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一起来到与陈某某约好的海口市龙华区双创广场,王某甲交给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陈某某把两小包绿色小袋子包装的毒品开心粉交给王某甲后离开,随后王某甲把这两小包绿色小袋子包装的毒品开心粉交给了王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其贩卖毒品的供述与购毒人员王某乙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于认定王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6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退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

检  察  官:吴健

                              

202012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