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5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原辽阳县**乡**村党支部书记,住辽阳县**乡**村八组。因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12月28日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8日、3月23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2月10日,单某某安排**乡**村村书记王某甲以该村村民阚某某建房补助款的名义从乡财政所支取20000元,但该款一直在单某某手中,2015年5月13日该款走账处理,该款20000元仍在单某某手中,2016年9月在检察机关到该村调查危房补助事项时,单某某担心此事败露,伙同王某甲于2016年10月约该村会计王某乙将该款返给阚某某遗孀李某某及李某某现任老伴王某乙,并让王某乙和李某某当场打了个收取该款的收据,但将收款日期前置为2015年5月13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王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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