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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赌博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晚至3月7日凌晨,王某乙、许某某(均已判决)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望江北路191号永利茶楼515包厢,召集何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由王某乙、徐某某涵等人负责发牌、抽头,许某某负责兑换筹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保险”角色参与赌博。当晚,通过许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兑换筹码金额共计29200元,从中抽头获利6750元。除去开支后,许某某分得4532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分得488元,王某乙分得180元。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已退出赃款4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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