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家**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花园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另案处理)自2018年10月开始,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号**楼**号“**商店”内,先后收受吴某某(另案处理)和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至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时止,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52254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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