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因涉嫌赌博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6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郝某某在青冈县**东区**室内开设一家麻将馆,设赌抽红。麻将馆内分为两个房间,共四张全自动麻将机,参赌人员以打麻将或“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使用筹码(1元抵10元、5元抵5元、10元抵100元),每人500元筹码,赌博结束后输赢通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微信转账结算赌资。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叶某某、任某某、尚某某、蒋某某、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多次以打麻将或“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打麻将赌注为:2.5 元抻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每桌收取台费50元,打麻将赌注为:5元10 元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每桌收取台费100元。以“填大坑”方式进行赌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每桌收取台费100 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郝某某在组织赌博期间共计“抽红”19170 元。非法所得均被二人挥霍。经侦查,2018年12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青冈县**东区**室内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户籍证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任某某、尚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91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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