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晏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乾县**新街**小区**单元**楼**室,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海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陕DB5615-陕DF081重型挂车前往海晏县海晏嘉沃绿色有机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拉货,装完货过磅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王某乙当场碾压致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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