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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2********,汉族,大学文化,德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8年9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9月22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德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的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龙溪香岸住宅小区项目予以核准;2016年11月29日、2017年6月9日,建设单位*甲公司分别在德州市规划局、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龙溪香岸三期住宅小区项目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该工程包括22#至33#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含地下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共计227055.34平方米。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6年11月9日、2017年2月17日、2017年5月23日,建设单位*甲公司先后与监理方德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施工方**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民防工程监理方**(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民防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丙公司对龙溪香岸三期工程22#、29#、30#、31#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负责施工;监理方*乙公司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工程施工负责监理;民防工程监理方**山东分公司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的人防工程负责监理。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乙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乙公司全面工作。

2017年2月17日,施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与沧州市**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龙溪香岸三期工程的22#、29#、30#、31#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建设项目中的劳务分包给沧州市**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分包范围包括工程的木工、砌筑、钢筋、焊接、模板、油漆、脚手架等,合同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10月30日。

2018年8月份,在龙溪香岸三期工程22号楼地下车库入口处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前期下雨致施工地面不平,无法达到按照模板施工方案的要求正常施工,为此李某甲、李某乙、韩某某三人商议临时修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决定使用工字钢垫平因淤泥不平整的地面,并在工字钢上方搭建脚手架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由郭某某负责带领木工进行模板支撑施工。2018年8月31日9时许,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撑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事故造成在车库底部加固模板支架的木工尚某某、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乙六人被坍塌的混凝土掩埋后死亡,混凝土工李某己和木工田某甲两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979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规定,2018年9月19日,德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18年12月26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等进行了分析、责任认定,建议对白某某、郭某某、田某乙、宋某某等10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9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及性质分析、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批复。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乙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未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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