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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3********,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现暂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出租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交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

辩护人蒋盼,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部**组**,负责现场施工作业。2019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部**的安排下,带领安装工人贾某甲(男,殁年48岁)、王某乙等人前往北京市昌平区**苑**广场检修广告电子屏。期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导致贾某甲触电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

2020年7月11日,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80万元。死者家属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经过。

2. 昌平区应急管理局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孙某某、**王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3. 报警记录,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等可证实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4.赔偿协议书,王某丙、贾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公司已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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