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住**镇**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陶晓东,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20日延长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从没有任何资质的程某某(已起诉)处多次购进共计354元的“金伟哥VGA”等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口服性保健品,在盐城市东台市**镇**南路其经营的成人用品门市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714元。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王某甲店内现场查扣“勃龙伟哥”、“精品伟哥”等口服性保健品。案发后,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王某甲退赃款人民币360元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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