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81********,布依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知王某乙、王某丙、梁某某去到被害人施某某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公寓**房捉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使用从其丈夫余某某处取得的钥匙打开房门后,上述四人随即擅自进入该房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王某乙进入房间后将当时裸体的被害人施某某按在床上用手拉扯其头面部并用拳头殴打其身体,王某丙、梁某某则拉住余某某站在旁边。后被害人施某某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后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王某乙、王某丙、梁某某,起获并扣押棒球棍一根、607房的钥匙一把。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王某乙、王某丙、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施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本案起获的涉案物品(棒球棍一根、607房的钥匙一串)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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