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因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过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2只金太阳鹦鹉并附赠1只小太阳鹦鹉的信息,与买家王某乙取得联系。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大众御湖苑小区车库入口处以1200元的价格将2只金太阳鹦鹉和1只小太阳鹦鹉出售给王某乙。后王某乙将上述三只鹦鹉带回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附**号饲养。2020年10月21日民警将2只金太阳鹦鹉和1只小太阳鹦鹉查获。经四川省楠山司法林业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出售的2只金太阳鹦鹉和1只小太阳鹦鹉分别为太阳锥尾鹦鹉和绿颊锥尾鹦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2020年10月23日,民警将查获的2只金太阳鹦鹉和1只小太阳鹦鹉移交重庆市鳄鱼养殖中心进行救护。

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且认罪认罚,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2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