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性别: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街道**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正君,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已不起诉)共谋制造枪支打野味,后由王某甲用其账户在淘宝网以898元的价格购买了射钉器、枪托、枪把等枪支散件,两人一起在桐梓县**咀**汽修厂内非法制造两支枪支。后两人分别携带一支枪支回桐梓县新站镇农里村山坡上打猎时发现枪支准度不够,便将枪支藏匿于各自家中,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王某甲家中查获枪管、枪托等枪支散件,在王某乙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家中查获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依法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支枪支和枪支散件,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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